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艳亮于2016年对被告村内街道进行涂白,文化墙进行墙体绘画。被告南龙山村委会在每支付一笔款项后就剩余部分向原告出具欠条。2021年4月20日,被告就剩余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艳亮涂墙款叁万贰仟元整 ¥32000元”,并加盖南龙山村委会财务专用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南龙山村委会至今未付。
二、裁判结果
原告张艳亮为被告南龙山村委会提供劳务,被告南龙山村委会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张艳亮提供了劳务,被告南龙山村委会应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南龙山村委会支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善应镇南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艳亮支付劳务费用32 000元。
三、典型意义
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涉案被告为安阳市龙安区善应镇南龙山村委会,且拖欠原告张艳亮劳务工资达五年之久,若不妥善、及时处理,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本案人民法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