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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豫锦明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仁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22 10:31:16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参与度,积极进行平安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现综合审判庭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原告安阳市中豫锦明硅业有限公司系被告山东仁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金属硅材料的供应商,从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了多份工业产品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方供应金属硅,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并根据需方要求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2021年9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付原告货款726 113.69元,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 000元,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626 712.6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中豫锦明硅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仁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均是企业且为商业伙伴,为优化企业经营状况,承办人主动联系被告山东仁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经了解,被告山东仁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因疫情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现公司账号被冻结,未能按期给付原告安阳市中豫锦明硅业有限公司的货款,希望法官想办法帮助解决,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案件承办人了解到该情况后,与原告进行沟通,并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取得原告的理解和支持。被告也向原告作出承诺还款,原告表示可以体谅被告。

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在疫情严峻的情况下,承办人考虑到疫情原因,最终,承办人采用“云直播”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作出分期还款计划,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亦消除了对被告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时原告同意解除了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

为助力企业发展,优化企业服务正常生产经营,结合上级法院和区委的工作精神,龙安法院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司法服务惠千企、服务企业年等活动,每名员额法官分包企业,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的困难,针对企业反映的个案问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依法依规快速妥善处理,帮助企业在法律框架下渡过难关。

2018年河南省高院制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好服务保障中原更加出彩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因此,为精准实施民事强制措施,促进受疫情影响企业快速复工复产,本院严格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明确要求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用足用尽和解、协商手段,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民营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增强资金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经济效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打好平安建设的基础,营造良好的平安建设氛围。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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