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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法院:诉前鉴定,为审判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21-12-14 08:48:36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司法鉴定案件也随之增多。鉴定工作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和执行工作质效。为此,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通过新诉前鉴定新方法,助推审判工作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具体工作中,他们大胆创新,通过加强诉前鉴定制度建设、合理界定诉前鉴定范围、科学设置诉前鉴定程序、有效利用诉前鉴定结果、全面推行线上委托鉴定等措施,高站位进行制度设定,创新和规范工作方式方法,以规范的制度和高效的程序设置,为司法鉴定工作提升,提供全面科学上层保障。

    针对类案、个案,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身体权、财产权损害赔偿纠纷等条件的案件,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申请诉前司法鉴定,并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鉴定申请书。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鉴定程序。由技术室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并出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委托书将鉴材移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诉前鉴定的出现是对现行诉中鉴定模式的补充,既解决鉴定程序“繁”、诉讼时间“长”的问题,又能让当事人通过诉前鉴定对自身的诉求进行合理预判,减少当事人诉累,缓和双方矛盾,促进纠纷多元化解。他们表示,今后将进一步试行建立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并行、优势互补的司法鉴定模式,最大可能便民、利民,节省当事人时间与经济成本,缩短鉴定周期,助力审判提速增效。

    今年以来,截止目前为止诉前鉴定收案246件,与去年同时期案件相比增长了52%。通过扎实推进诉前鉴定工作,有效避免了因单方鉴定争议而重复鉴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还大大减少了诉讼中鉴定材料周转、庭审质证耗时,缩短了审理期限,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诉前鉴定结果有助于让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利于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诉前司法鉴定的好处在于,当事人在立案前便明确鉴定结果,之后就能够合理预判赔偿金额,更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减轻诉累,实现纠纷在诉前分流。”将司法鉴定由“诉中”移到“诉前”,一方面是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是有效压缩审理周期,缓解了人案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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