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1日上午一大早,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郝兴军和书记员董春艳驱车数十里来到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张家庄村委,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较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保忠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张家庄村委员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价值170100元的大米,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米款,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及利息。被告张家庄村委会对所欠贷款无异议,但因数额较大,短时间内无力给付,而原告则坚持要求被告立即全部给付货款及利息。郝庭长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作为被告村委会虽目前经济暂时紧张,但未按约付款已属违约,且应支付欠款利息,延期付款,只会给其带来更大损失;另一方面,作为被告村民的原告,应多体谅村里的困难,可以考虑被告尽快付款的情况下,减免利息,也算是对村里的一份贡献。经反复作双方的思想工作,近中午时分,终于在郝庭长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由被告在七日内将货款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告放弃利息的调解协议,使得这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理仅用三天时间便顺利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