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气生财”、“和为贵”是我们祖先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宝贵经验。2009年11月17日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再次从反面印证了“和”的可贵。被告人关某在其妻与被害人刘某因摆摊发生争执时,出拳打伤刘某面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刘医药费等7267.6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中午1点30分,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刘家庄小学西边,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关某之妻因摆摊发生争执,被告人关某在双方拉扯过程中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面鼻部,致使刘某左侧上颌鼻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明显移位。
事故发生后双方经安阳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调解,由关某给刘某看病,被害人刘某在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市中医院共住院治疗21天,由被告人关某支付治疗费9124.10元。出院后,被害人刘某支付医疗费445.30元。2009年4月7日,经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刘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2009年5月2日,被告人关某到安阳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关某积极为被害人进行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在关某出手打人的那一刻,决不会自认为是不对的,而当他不得不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承担法律责任时却后悔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