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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挪用补偿款 一朝事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0-01-06 08:39:56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作为握有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有了这种逻辑便把自己推进了危险的边缘。近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高某私用单位财务印章挪用征地补偿款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20041010,被告人高某利用任安阳市某国土资源分局会计职务之便利,在向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某村民委员会)转征地补偿款时,以本单位借款的名义向该村借用其中的30万元,用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购买设备,直至2009819才将30万元归还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转征地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以单位借款的名义,挪用其中的3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该款是高某个人向某村委会借款的辩解未被采纳;但鉴于案发前已归还了借款,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挪用30万元做生意到底是否赚到大钱姑且不论,为此付出自由、尊严和公职的代价,对于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生来说真是太惨痛了。

责任编辑:邢黎静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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