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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过节之际纳礼金 受贿罪被判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0-01-06 08:39:07


 

2004年至2009年之间王某担任某某集团副经理和受委托担任某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中秋节、春节等过节之际收受业务关系户张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近日,安阳市龙安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责令退出所有贿金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44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国有企业某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集团)下属的安阳某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副经理,以及受某某集团的委托担任某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为张某所在的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某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做生意提供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为打击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邢黎静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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