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店低垂的窗帘挡住人们的视线,却挡不住法律的长剑。年轻的女老板尹馨(化名)曾于2008年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近日,此案由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追缴其犯罪非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尹馨在安阳市龙安区中龙山其经营的半坡美容美发店为马某、魏某、刘某、王某、张某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2008年8月6日,安阳市公安局彰武派出所在该美容美发店当场抓获在此从事卖淫活动的张某。法院认为,被告人尹馨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综合本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