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三年前向好友杨某借款20000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在还款10000元后,一直固执地认为借款期间给杨某盖彩钢房买材料才写的借条,所以不应该偿还。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判决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及利息,张某拒不履行,昨日被司法拘留。
2015年11月初,张某向杨某借款20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用期1年。后张某归还过100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经杨某多次催要,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张某无奈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在借款期间,其给杨某买材料盖彩钢房,剩余款项不应偿还。故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因张某不履行偿还义务,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后,认真翻阅卷宗,多次到张某家中进行思想教育,奉劝其尽快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欠款及利息的偿还义务。但张某张口闭口都是“我不欠他钱了,给他盖房子用了,法院想怎么判怎么判吧,来执行我也没有用,我不欠他钱”。干警见状,临离开时告知张某,再给他十天的考虑时间,到期再不履行,就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口口声声觉得冤,却又不按正常程序进行申诉,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天期限到期后,张某被再次拘传到法院,但依然拒绝履行偿还义务,遂被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