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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

发布时间:2018-09-19 11:27:03


自诉人:闫某某,男,汉族,1989813日出生,住龙安区东风乡盖村铺村大街15号。

被告人:张建军,男,汉族,1971331日出生,住龙安区东风乡盖村铺村大街64号。

基本案情:闫某某与张建军系同村村民,20113月份,闫某某受雇于张建军到滑县施工。328日,在工作过程中,闫某某坠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龙安区法院于20121115日作出(2011)龙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建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闫某某各项费用共计50468.39元。判决生效后,因部分履行赔偿款后,余款2万元不再执行,闫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张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张建军因未如实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

另查明:20182月,张建军名下银行卡有多笔收入,其中一笔20000元,一笔8297.5元,上述收入均被支出使用。但张建军在此情况下,依然没有履行余款赔偿义务,法院再次将其司法拘留。拘留期间,闫某某向我院提交自诉状,要求追究张建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立案后,张建军害怕受到刑事处罚,才让家属尽快将剩余2万元赔偿款交付闫某某。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也如实供述了自己得罪行,有悔罪表现,鉴于上述情况,判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闫某某受伤后,身体和心灵均受到伤害,但张建军却坐视不理,被司法拘留两次仍不思悔改。直到再不履行就要面临牢狱之灾,张建军才让家属将余款2万元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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