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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09-07-14 16:08: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须知。

一、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一般为二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复印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并由主审法官签字(或由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签字并注明生效日期)。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被申请执行人身份代码信息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邢黎静    

文章出处: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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