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圆满完成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参照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异地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中级法院对我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推进我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我院执行机制改革,围绕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有效减少地方保护,试行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实施案件异地执行,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推动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坚持中院对我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部署,树立执行工作全市一盘棋的理念,有效减少地方干预和保护,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异地管辖原则。执行案件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同时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本方案确定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向我院申请执行的,我院应当立案执行。
(三)权责结合原则。认真履行两个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从严监督,以廉洁司法保证公正执法。
三、组织管理
(一)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
我院执行局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九分局。执行分局机构名称仅对内使用,对外仍使用原执行局名称,中院对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人、财、物由我院保障。执行分局内设综合管理组、财产查控组、执行实施处置组、执行裁决组。
(二)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组职能:
(1)负责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登记、收、结案信息录入,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案件流程节点监控,委托案件的审查、登记、移送等,各类执行专项活动的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
(2)负责本局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
(3)负责执行案件拒执犯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统计、上报,负责失信被执行人的统一发布;
(4)负责委托技术室对已经控制但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工作和司法网络拍卖上传监管;执行案款的登记管理和发放;
(5)负责中院裁定提级、指定案件的呈送和移交,超6个月未结案件和终本案件数据材料的汇总,并上报中院执行局;
(6)负责执行指挥中心、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本局较大执行现场的警力、人员、装备的统一协调;
(7)负责结案卷宗装订、归档;
(8)负责全局文字材料起草、宣传、调研、执行信访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财产查控组职能:
(1)对执行案件的财产网络查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河南省高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2)调查被执行人等义务主体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3)对经查控、调查有财产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制作执行裁定书和相关协助通知书并送达;
(4)负责仲裁机关及有权机关申请保全事项;
(5)负责外地单一事项委托案件中,对财产的调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采取;
(6)负责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报、审批工作;
(7)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财产调查事项;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行实施处置组职能:
(1)传唤、拘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到庭;
(2)查找经传唤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及审理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并制作相应的笔录。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催告其自觉履行义务,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制作执行笔录。
(3)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张贴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4)对案件标的物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对案件拍卖、变卖成交后不足以支付执行款的案件,进行分配并作结案处理;对拍卖、变卖后流拍且申请人又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笔录;
(5)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对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将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及时移交;
(6)完成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结案方式结案工作,并制作、送达结案法律文书;
(7)负责其他与实施处置相关的执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行裁决组职能:
(1)负责执行异议审查、裁决;
(2)负责对执行实施过程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审查、裁决;
(3)负责执行案件超六个月及终本案件的评查、执行案件结案的评查,数据报综合管理组。
(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案件管理
(一)执行案件管辖
1、以下几类执行案件,应当异地管辖:
(1)被执行人为当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2)被执行人为当地村委会的;
(3)被执行人为当地重点企业的;
(4)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涉及特殊人群、有可能产生地方保护的;
(5)其他应当异地管辖的执行案件。
2、管辖分工
我院管辖本应由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
3、以下几类案件,由我院立案执行:
(1)小额诉讼案件;
(2)排除妨碍、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交付等执行现场在我院辖区的案件;
(3)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家事纠纷案件;
(4)涉军、涉老、涉残等社会弱势群体案件;
(5)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6)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7)其他应当由我院立案执行的案件。
(二)责任追究
加大超期执行查处,对执行期限超过6个月未执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交院纪检部门倒查原因,发现有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以及其他执行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严肃追责。
五、措施保障
(一)加强异地执行配合。本院设立异地执行案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为异地法院来本院开展工作提供保障。要做到“四个互相配合”,即:互相配合立案、互相配合执行、互相配合处置突发情况、互相配合保障。
(二)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有效运行执行指挥中心,确保远程指挥中心系统畅通,网络财产查控发挥最大效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录必录。按照执行指挥中心技术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网络财产查控、失信被执行人录入等专项工作,配备专门人员,实行定人、定岗。
(三)执行局建立异地执行台帐。每周向中院上报异地执行案件数据。根据需要,请示由中院及时统一调配案件,解决异地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