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干警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法院执行干警正当执法权益,保障法院执行干警正确使用现场执法取证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现场执法记录仪是指配备给执行干警、法警进行现场工作时所使用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
第三条 各部门配发的执法记录仪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执法仪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出发前应当仔细检查现场执法记录仪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执行干警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强制执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执勤用语、动作。执法、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行活动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告知,确保文明执行、规范执行。
第五条 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现场执法时,执法仪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行干警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行干警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六条 执行干警在使用现场执法仪后应当及时将视频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并上传至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第七条 监察室应当定期抽取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录的音像资料,检查执行干警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 执行干警在保管、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取证仪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