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救助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省院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成立由立案庭、行政庭、刑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东风法庭、执行局、信访办和财务科等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我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我院国家赔偿理赔小组行使其职能。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向立案部门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承办其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向立案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填写《司法救助申请审查表》。当事人也可以向承办其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提出。
三、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先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立案部门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四、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可以自行组成合议庭或与救助申请人所涉案件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采用陪审制。
五、对需要救助的金额低于、等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可以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对于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经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决定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需要救助的金额高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一般应提请司法救助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司法救助案件,可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
六、上述救助金额经主管院长、院长审查、批准后,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及时送达当事人。
七、申请人凭生效的司法救助决定书,填写《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审批表》,向财务部门申请领取司法救助金。财务部门应及时发放。
八、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其他规定按照《救助意见》和《省院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未办结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