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是什么样的转换机制使得法律能够超越品格成为一种精神权威呢?埃德加.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向世人揭示了法律的真谛: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秩序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法律是为了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双重教育背景的美国著名法学家。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其极具代表性的法律著作,浅显易懂又不乏深刻,不仅回顾、梳理了西方法哲学历史,同时对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法律观也进行了辩证的分析。尤其强调了一些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在法律观上的谬误。博登海默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实现正义的,乃是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最具挑战性的和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一个绝不是不受理性论证方法支配的问题”,从而间接的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观:法律是正义的秩序。
“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的社会生活不可能脱离秩序,没有秩序,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将无法开展,人必须关注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无视这种价值是不会形成真正的法律秩序的。博登海默的这种观点对我们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而言,就像幽幽的小溪一样,悄悄的滋润着你,无声的引领着你,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你。毋庸置疑,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特点其实早已为我们所认知,但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知程度,决定了什么是正义。在同一个时代,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价值也会有着不同的偏好,我们很难给“正义”来下一个定义,正如博登海默在书中所坚持的,正义问题的探讨是可欲的,是可以通过理性认识达到的。这个观点也许有些晦涩,但我们身边的一些很小的实例就足以将它说明:在我国古代,男子娶多个妻子是合法的,而随着文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今天若一个男人娶多个妻子,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反法律的,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换句话说,正义不是绝对的,和人类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是密不可分的。
没有正义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正义是秩序与正义的两种极端关系,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是不配称为法律的,即:“恶法非法”。在实践当中,秩序和正义会发生冲突,有时我们也会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而使秩序让位于正义,这样的调整,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适应日益复杂多样和变换无穷的社会现实,秩序作出一定的调整正是为了满足人们实现正义的要求。所以说,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这部著作,在借鉴和吸收各个学派理论精华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颇具特点的一家之言,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支援,“构建一种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的学术思想让人受益匪浅。强调法律中的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维持这些价值之间的平衡,对建造一个成熟、发达的法律体系是具有强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