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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投案后供述与失主报案不一致,能否认定自首

  发布时间:2009-11-18 09:15:45


【案情】

2007911下午,王某与同案犯闫某等三人预谋后,窜至安阳市龙安区某村,经踩点后翻墙进入村民张某住的两层小楼,分头入室寻找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在张某家一楼西北卧室衣柜内找到现金7000元,然后招呼同伙逃走,进行分赃。当天失主张某回家发现被盗窃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了3万余元。2009120,被告人王某到安阳市公安局纱厂路派出所投案,供认了自己在一个房间里偷了7000元的事实。

【分歧】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王某是否应认定为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自动投案,但是供述盗窃7000元的事实与失主陈某述被盗3万余元的事实不一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知道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本案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一般只要具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的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没有把交代全部同案犯的罪行作为认定自首的必要条件;对于主犯才规定必须交代出其他同案犯的罪行

从以上规定可知,对于自动投案的人,法律要求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和所知道同案犯的全部情况,才能认定自首。对于从犯,没有要求必须交代全部同案犯的罪行为自首的前提条件,就是考虑到司法实践当中参与犯罪的人,并不一定都知道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如实供述了自己知道的,就具备真诚悔罪的基础,处罚方面就应该体现出宽大,应认定为自首。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的漏洞,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认定主犯自首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的义务要件,因为主犯是知道主要的犯罪事实的,不然也不成其为主犯。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供述了自己与其他同伙如何预谋并入室实施盗窃的过程,王某对自己在其中一个房间偷盗7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他同案犯如何分工参与盗窃做出了交代。失主报案当天的陈述在两层小楼的三个房间内共丢失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述进行盗窃的房间丢7000元。现在其余同案犯均在逃。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王某不是主犯,那么就还不能要求他具有主犯的义务。按照前文所述的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只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他所知的同案犯,就应认定为自首。

笔者认为,根据被告人王某供述,他和同伙进入被害人家中后,分别在不同的房间盗窃,存在同案犯私藏被盗物品的可能性;王某供述自己在一个房间偷盗7000元,对其他同案犯是否在7000元以外实施盗窃不清楚;失主的报案记录在该房间也是被盗7000元。所以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具有可信度,应认定其对自己知道的事实作出了如实供述,系自首。

责任编辑:邢黎静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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