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所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
(一)规范立法,从法律层面上去完善这一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现行宪法中必须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工作。普通公民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的适用,本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因此,必须从宪法上去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去确立人民的权利。也只有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高度上去设计这个制度,才能在社会中形成尊重审判、尊重人民陪审员、尊重人民陪审制度的法治理念,从而提高公民政治权利的参与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主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真正确立。
(二)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不宜过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笔者建议3年一任更加适宜,且不得连任。这样规定的优点在于:(1)这样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社会面,可以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2)减少了每个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时间,不至于影响人民陪审员的正常工作和学习,这将使更多的人自愿申请加入人民陪审员的行业,给人民陪审员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进一步优化结构。
笔者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工作的特点,人民陪审员尤其应当重视“专业化”和“年轻化”标准,不应将无相应法律知识或者年老的公民纳入人民陪审员系列。应当每年考核,择优录用。建议以后的人民陪审员从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适龄人员中选任。因为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往往都是普通的老百姓,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他们都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才能阐述清楚,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辨别能力。另外人民陪审员在整体结构的选任上,各级各类生产、经济管理干部,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干部,各个层次的知识分子,各行各业专业人员等要搭配按比例组合,科学合理,形成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要素的复合型动态平衡体系。其次还应当按比例配备好妇女、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
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并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