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3年,原告戚某与被告崔某双方约定由原告戚某对被告承包的位于林州市城西区某化工建厂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218 077元劳务费之后,就剩余费用拒不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崔某于2015年10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劳务费合计292 640元,原告已取款218 077元,扣除饭费10 000元,仍欠64 56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其一直推诿,至今未予支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64 563元。
本案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渊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切实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龙安区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启动龙安区法院第九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对相关涉农案件开设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最大程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截至目前,龙安区法院已审结有关涉农案件300余件,有力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