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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09-07-14 15:15: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本须知。

一、起诉必须符合列条件:

(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当事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书。(三)能够证明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明、证据。

三、当事人起诉时必须亲自到庭,如有特殊情况确不能到庭,可由其近亲属带与原告有身份关系的证明到庭立案。

四、起诉状应当证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地。

五、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邢黎静    

文章出处: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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