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面对家庭纠纷一定要有宽容之心和法制观念。本想为父母出口气的郭某,没成想因为家庭纠纷把自己送进了监牢。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郭某因抢劫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3月份,因家庭琐事被告人郭某的母亲与其婶子李某发生争吵,21岁的郭某见父亲亦伤心垂泪,心里很不是滋味。2009年4月1日19时30分左右,郭某来到安阳市龙安区宗村婶子家中,当看到婶子家只有10岁的儿子一人在家时,便产生报复心理。其先在婶子家中屋内客厅与堂弟郭某某一同看电视,几分钟后,郭某猛然掐住郭某某的脖子,并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瓷碗砸向被害人头部,此时便又想到屋内另放有现金,遂又胁持郭某某到里屋,将放在屋内的现金人民币8312.5元抢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因与被害人之间本属亲属关系,仅是基于报复心理而进入被害人家中,先将被害人砸伤,随后产生劫取财物的犯意,因此不应以入户抢劫承担刑事责任。审理期间,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本案被告人因家庭纠纷而走上犯罪道路,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系初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