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6-10-12 17:07:42


   一、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形式条件

   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2、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自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3、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记载的时间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出现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顺序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法律知识大全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60191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