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更好地贯彻落实“公正与效率”,1月26日,龙安区法院到当事人居住地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与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并按民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生有一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以双方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一年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且双方分居至今,感情破裂已无和好余地。鉴于此,法院当庭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婚生子暂时随原告生活,在此期间,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1 000元生活费直至接回。双方均允许对方正常探视;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龙安区法院巡回审判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力争使巡回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