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交保险本来对于车主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要是遇到下面这种情况,车主恐怕就真的犯了难。车主王艳买了新车后,先后分别在人寿财险安阳公司、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投保商业盗抢险,两个保险的承接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0日24时。不巧的是,王艳车被盗就发生在这个时间段。
2013年12月30日晚,王艳将其自有的轿车停放在一围墙边的人行道上,早上7点多出来却发现车被盗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同时向两保险公司报险。但两财险公司辩称,被盗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购买盗抢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31日0时至2013年12月30日24时止,在太平洋财险公司的保险开始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0时,因王艳不能提供车辆被盗的准确时间,不能确认车辆被盗发生在哪个保险时间内,所以两保险公司都不愿承担责任。
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车辆被盗的确切时间公安机关还无法查清,但车辆被盗确实发生在2013年12月30日晚至12月31日凌晨期间。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王艳已经尽到了初步证明的义务,在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同意按保险金额50%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人寿财险安阳公司如认为诉争车辆被盗,并非发生在其承保的保险期间内,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人寿财险安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人寿财险安阳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对被盗车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