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法官,多亏了您,我的权利才得到了保护,谢谢您啊,您真是公正的好法官啊!” 一位六十多岁的老者说。这个瞬间定格在2015年7月13日,这一天,安阳的天气达到了入夏以来最高温度41.6℃,排在了全省第一,全国第二。而龙安区人民法院门前却异常热闹,鞭炮齐鸣,锣鼓喧天,原告蔡某某双手捧着一面“公正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递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马小新法官,口中不停地表达着自己的谢意。
2011年8月20日,原告蔡某某和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处房屋,后因故未果,由被告处会计向原告出具手续“蔡某,200000—5000元利息,交款195000元”的内容。原被告对借款事实本身无异议,对是否应按月息2.5%支付有争议。
龙安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笔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虽向原告出具的借据金额为200000、但原告实际给付195000元,扣除被告已归还的本金180000元,仍欠款15000元未还,应予支付。关于双方是否约定有利息,从被告出具的手续及被告预先减扣利息等系列证据印证,足以证实双方约定有利息的内容,法院应予支持。综上,龙安法院判决被告安阳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案情复杂,涉及还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法,龙安区法院先后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顺利审结。原告蔡某某被马小新法官耐心细致、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所感动,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