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4日,大年初五,对于李炜一家来说是个刻骨铭心却也悲痛欲绝的日子。那天下午,李炜的儿子李旭阳独自驾驶家里的摩托车外出,不料半路上与一辆相向而来的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忍痛料理完儿子的后事后,李伟夫妇痛定思痛,怎么想也还是接受不了儿子已经离开人世的事实。21岁的儿子未来的生活才刚开始,还没来得及成家立业,孝敬父母,就被无情的车祸夺去了年轻的生命。伤心之余,李炜夫妇决定将肇事司机戴裕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寻求赔偿。没想到,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个新的情况发生了……
原来,李旭阳并不是李炜夫妇的亲生儿子,而是从他人处收养的。李旭阳是一个孤儿,早年由吴老先生收养,俩人爷孙相称。只因年过七旬的吴老先生已再无心力继续收养,李旭阳才跟随现在的养父李炜生活,并自愿改名。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律师辩称:死者李旭阳虽然与现在的养父母李炜夫妇一起生活了5年,但未与李炜夫妇形成法律上合法的收养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向被告索赔。
到底非法定收养关系能否作为适格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主张权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关于这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论辩。举证与质证间,气氛异常凝重,但也火药味十足。被告方据理力争,坚称对方主体不适格,不能主张权利。而对于失去儿子的李炜夫妇,开庭过程无疑再次戳中二人心中的痛处。庭审中二人几度落泪,李炜妻子更是泣不成声。经过几轮唇枪舌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质证和抗辩意见后,合议庭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在依照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适用了相应的法律条款,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判决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李炜夫妇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关于对本案的处理,主审法官认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兼顾法理、人情。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仅是一个生硬的文字表述,更应该折射出法律背后蕴含的温情和人文关怀。在本案中,原告李伟夫妇虽然与死者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但作为实际抚养人,与死者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其因实际抚养而付出代价,其主张赔偿权利并无不当;且死者是因交通事故身亡,养父母本身并无过错,收养时死者已年满14周岁,具备一定的意识水平,收养事实也有5年,综合上述情况,本案部分支持原告诉求合理合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