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导致大量案件执行慢、效率低。为了使法院的执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龙安区法院在执行徐庆华申请执行东方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庆华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支付租赁款。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并且拒绝到庭与申请人协商。为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杜绝老赖横行,龙安区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东方建筑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建筑公司不仅在资金流通方面陷入瓶颈,而且其法定代表人的出行也受到了限制。最终该公司工作人员于2015年2月15日来到法院积极要求和解履行。在龙安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不断调解下,徐庆华与东方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