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和岳父齐福林各自经营着加工、销售烧鸡的店面,生意本也不错。可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翁婿二人竟然无视法律的约束和消费者的健康,将工业用盐代替食用盐加工烧鸡,然后出售,也因此触犯了法律。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齐福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韩峰和齐福林的女儿结婚后,就和岳父一起做起了加工、销售烧鸡的生意。起初的几年里,二人还算本分守已,合法经营。今年3月份的一天,一个姓黄的男人去店里推销大袋的散装盐。由于这种盐比加碘食用盐价格明显偏低,就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在利润的驱使下,韩峰和岳父二人竟将这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业用盐代替食用盐加工烧鸡,进而拿到店面出售给消费者。截止6月份被盐业局盐政人员例行检查查获,韩峰购进工业盐12袋,齐福林购进15袋,未使用的予以没收。
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峰、齐福林使用不含碘的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