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孕期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4-08-28 09:48:17


问: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现怀孕3个月,与公司签订的两年期固定劳动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让我准备交接手续,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权益受到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情形,只要你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5979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