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我儿子与高某订婚,并按习俗给付女方彩礼款11000元;后因性格不合两人中断了恋爱关系。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女方家以男方主动提出退婚为由不予退还。请问:女方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吗?
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高某与你儿子订婚而收受彩礼,是一种以婚姻成就为目的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不论哪方先提出退婚,现双方婚约解除,婚姻不能成立,对于收受的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因此,女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