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手机短信可作为借款证据吗?

  发布时间:2014-08-28 09:41:10



问:20124月,张某因建房向我借款4万元,并商定一年内还款。考虑到双方有亲戚关系,碍于情面未写借条。借款到期后,我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向张某催要借款,刚开始张某回复短信承诺还款,但后来竟矢口否认借钱事实。请问,如向法院起诉,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手机短信可作为证据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作为电子数据的手机短信也可成为诉讼证据。不过,你虽有张某关于承诺偿还借款的手机短信,但短信内容还需要与其他证据如借款时的手机录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经法院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59783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