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4月,张某因建房向我借款4万元,并商定一年内还款。考虑到双方有亲戚关系,碍于情面未写借条。借款到期后,我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向张某催要借款,刚开始张某回复短信承诺还款,但后来竟矢口否认借钱事实。请问,如向法院起诉,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手机短信可作为证据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作为电子数据的手机短信也可成为诉讼证据。不过,你虽有张某关于承诺偿还借款的手机短信,但短信内容还需要与其他证据如借款时的手机录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经法院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