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免费婚礼录像损毁,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28 09:39:12



问:我请刘某所开的某婚庆摄影部进行婚庆摄影,并签订了金额2000元的摄影合约单,附有包括录像及制作VCD的免费服务项目。后因录像师不慎将婚礼录像资料损毁,我要求摄影部赔偿精神损失,刘某以录像系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有权要求赔偿吗?

答:因你与摄影部已形成摄影、录像服务合同关系,故摄影部负有按客户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给客户的义务。摄影部的摄影义务虽已履行完毕,但由于其提供的录像师之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婚礼的录像资料发生损毁,给你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已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你有权向摄影部主张精神赔偿。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59772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