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老太太早年丧夫,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随着年事渐高,王老太太想把自己拥有的房产一套赠与经常来探望的女儿。为此,她还专门与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尽赡养义务,为自己养老送终,自愿将房产赠与女儿。该赠与合同签订后,还经过了公证处公证;不久,女儿凭着这份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将母亲的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王老太太把自己的年老赡养问题托付给了体贴的闺女,怎么也不会想到日后竟然还会与亲闺女对簿公堂。事情还得从王老太太患病说起。2009年11月的一天,王老太太突因脑梗塞、高血压病发住进了医院。尽管在母亲住院期间女儿也进行了照料,但母女之间出现了隔阂。老太太认为女儿对自己照顾不周:要不是邻居先发现自己犯病并给予及时的帮助,她这次就没命了;生活费、医药费也都是自己掏的;女儿比其他两个子女根本强不到哪去。王老太太出院后,直接搬到儿子家里去住了。不久,王老太太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称女儿取得房产后,不像以前那样对自己悉心照料了;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房产。
女儿辩称,自己与母亲签订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是母亲真实的意思表示。况且自己仍然像以往那样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认为不应当撤销赠与合同,不同意返还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老太太患有脑梗塞等高危疾病,身边应随时有人照顾为妥。被告虽然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精神等方面尽到妥善照顾的义务,致使原告产生不满。据此,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评析】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能否撤销呢?《合同法》对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如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本案中,虽然赠与合同已经过了公证部门的公证、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但只要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些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撤销。
二、本案中的受赠人是否履行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本案中的女儿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母亲又与之签订赠与合同,并同时约定赡养义务,是希望受赠人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从事实上看,受赠人显然并没有做到。母亲撤销赠与合同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四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所以,王老太太完全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撤销与女儿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