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王女士与高先生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婚后经济情况一般,仅有一套小产权房,系村里盖的“闺女楼”,王女士与高先生均称案涉房屋有房产证,要求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并判归己所有。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经查,案涉房屋房权证书上载明土地使用情况权属性质为“集体”,王女士与高先生也非该村村民,故本案案涉房屋不能分割,但可以处分使用权。
经法官主持调解,王女士与高先生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二人离婚后案涉房屋由王女士占有、居住、使用,王女士给付高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